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良记录信息记录期限为6个月至3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记录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信息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及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信息网、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应及时进行修正。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不良记录信息记录、公布后,相关企业应进行整改。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整改结果属实,可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实际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记录信息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省市、外地州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出现不良记录信息的,除依法公布外,还应及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要求,建立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市信用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平台共享并做好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保证公布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审、工程担保与保险、信用等级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行政相对人的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考核、考评以及激励参加建设工程活动等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不良记录信息,应当作为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管理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有不良记录信息且在公布期内的,一律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