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应列入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记录信息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建设部门应对相关反映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文件原件或有效证明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不良记录信息依据下列材料确认:

  (一)已生效的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文书;

  (二)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九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建立严格的调查核实制度。不良记录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查后方可公布或撤销。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事实的认定意见必须经本单位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后方可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良记录信息公布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行政相对人对不良记录信息持有异议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具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正当的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核查结果与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不良记录信息不相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核查结果与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不良记录信息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良记录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核查结果持有异议,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良记录信息的记录程序、记录内容和公布结果不受影响,不良记录信息的继续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