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未按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故意虚报工程量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或者先使用后检验的;
(七)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自检过的隐蔽工程抽查时发现仍有质量问题的;
(八)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九)劳务发包企业不对劳务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持证上岗等履行监督责任的。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式监理,或者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
(二)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照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的;
(四)所监理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倾向的;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委托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出据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实验数据、随意篡改检测实验记录,或者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违反规范标准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相关规定出具书面检测报告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收集、确认与审核
第十六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其职责范围内确认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记录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日常管理、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应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记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