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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作为不良记录信息外,下列行为亦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二)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销售面积与实际不符等欺诈行为的;

  (三)对已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的;在勘察、设计实施过程中未考虑安全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而未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指导意见的;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选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五)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或其他影响工程审查质量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在申报企业资质换证、升级及年检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弄虚作假的;

  (二)外地进昆企业不进行施工备案登记的;

  (三)不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建筑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不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无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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