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行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记录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
1.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
2.企业的资质信息;
3.其他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1.获得省、市政府通报表扬的信息;
2.获得国家住建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信息;
3.获得国家住建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奖的信息;
4.在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工作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的(如抗洪抢险等)信息;
5.承接的工程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荣誉的信息;
6.其他方面的良好信用信息。
(三)不良记录信息包括:
1.《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列明的不良记录信息;
2.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记录信息;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施行行政处罚产生的记录信息;
4.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一)重大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二)依法应当将安全措施费列入工程款而不列入,或者将其列入优惠项目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履行工程履约支付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拖欠工程款的;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施工的;
(五)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而未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