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推进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是指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规定对建设行业信用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及时上报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上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建设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