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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当按照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技术要求复杂的国有投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资格后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格后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应当同时发出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拦标价发出的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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