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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失业妇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创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我市城乡失业妇女,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SIYB创业知识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为有创业愿望的妇女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筹集创业资金和项目支持等系列创业服务。强化服务,提升妇女创业就业能力。各级妇联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统筹做好促进妇女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

  (三)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创业妇女均可平等进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妇女从事个体经营的、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允许自行申报,一律不受出资额的限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四)实施税费减免。对自主创业的妇女和招用就业困难的城乡妇女的单位和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扶持;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妇女和应届女大学毕业生,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 在2010年12月31日前,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上缴。

  (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我市城乡失业妇女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应及时给予贷款扶持,做到应贷尽贷、应贴尽贴、应保尽保。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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