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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扶持就业困难妇女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妇女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女性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40岁以上的妇女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缴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妇女就业创业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含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确保女性就业后,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得到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

  (四)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政策限制,为妇女就业创造制度环境,增强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除法定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限制录用女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男女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制定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措施,明确并细化就业歧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妇女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健全面向全体劳动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共担责任、共促妇女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妇联密切配合,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妇女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建立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在各地各类层次的技能培训中,确保妇女参训合格的比例不低于50%。面向城乡失业失地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送岗到人、送教下乡、送技到村,着力提升她们的就业能力;面向农村生产一线妇女,开展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妇女发展现代农业的本领;面向农民女经纪人,开展营销知识培训,帮助掌握现代营销知识技能;面向企业女性白领,举办时尚课堂,组织开展心理咨询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员工提高危机下的心理适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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