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妇女是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的人群。做好妇女创业和就业工作,关系到创业就业工作的全局,特别关系到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创业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以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发展为目标,以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妇女创业就业援助行动”,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完善妇女创业引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力争到“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妇女创业就业政策框架,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年龄内妇女的普惠制度、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妇女就业率达70%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完善妇女就业政策体系,加大妇女就业扶持力度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登记失业妇女。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采取具体奖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妇女。对关心重视妇女就业工作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用人单位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妇女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对组织新增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本市户籍城乡失业妇女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妇女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成功介绍本市城乡失业妇女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县(市)区户籍失业妇女就业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外,对其招用妇女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