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范围、采购方式、定点期限等具体事宜进行明确,报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按照B类采购的要求进行询价或谈判。
3、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采购
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B类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采用委托采购方式的,其操作程序同政府采购规程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管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B类采购行为开展过程中向采购人提出疑问的,由采购部门负责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的,可以依事前委托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答复。
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B类采购行为开展过程中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的,采购工作组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商务问题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项目技术和使用问题的,由技术或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提交项目询价或谈判小组复审的,采购部门应召集询价或谈判小组进行复审。
如需要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部门应及时将质疑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采购部门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参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成交结果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制作成交通知书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回复采购人。
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