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小组、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分别签到,填写《签到单》以证出席;
(2)由监委核实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
(3)谈判小组民主推选组长,填制《谈判小组组长推荐表》,并对推选结果签字确认。
(4)正式谈判。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谈判人员应当与供应商就其所提供的产品性能、服务质量和价格等进行反复协商、谈判,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对谈判最终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技术、质量、服务等做出的澄清、承诺进行书面确认。
(5)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结果审定表》进行签字确认。
5、确定谈判结果。采购部门将谈判结果以《谈判结果审定表》或书面形式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6、谈判过程应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跟标采购:
(一)B类采购行为的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B类采购或A类政府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后,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虽未约定,但满足一定条件下,按照不高于原采购合同单价的原则,向原成交供应商采购同一项目的采购形式。
合同条款对跟标事项有约定的,无论是否在合同期限内,应按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条款对跟标事项未约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跟标:
1、采购数量不超过原成交数量或采购服务内容同原成交服务内容;
2、采购日期和原合同签定日期在二年以内;
3、采购价格不高于原成交价格;
4、征得原成交供应商同意。
全省国税系统内下级单位需对上级单位采购结果进行跟标的,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跟标条件。上级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对下级可跟标的采购合同等信息予以公开。
(二)跟标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在采购方案中对跟标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2、跟标采购可以按原采购合同条款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可以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3、再次谈判程序及表证单书使用比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是指对于采购需求零散且不定期发生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按照B类采购的要求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各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定点供应商进行多次采购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