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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七)供应商及时在“中采网”提交电子《货物验收单》,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根据需要下载打印。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编号和电子验收单编号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级采购人及审计、监察人员均可登录中采网核查其真实性。

第三节 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江苏省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由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承担招标工作,其招标结果由省市区三级共享。
  第二十六条 参加江苏省省级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的执行程序为:
  (一)根据采购方案,登录“省采网”查询所需产品当期协议供货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最高限价、服务条款、供货商信息等采购信息。
  (二)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报价邀请函,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进行竞价。
  竞价程序与参加总局协议供货非网上竞价程序相同。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或价格优惠折扣率不得低于省采协议供货优惠折扣率。
  (三)采购执行结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采购部门在省采网下载标准合同及验收单等文本格式,根据具体项目内容予以填写,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规定合同需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见证盖章的需按规定履行见证盖章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采购方案不再进行二次竞价,直接办理采购的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简略相应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但供应商报价过程需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参加市级以下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执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且需求紧急的项目,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
  (一)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按规定填写《立项申请表》,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递交采购部门予以立项。
  (二)采购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确定采购方案,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监察部门对采购方案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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