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需要上级部门授权审批的项目,应由采购部门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事前报批手续,并根据上级批复,对采购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采购初步方案应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予以审定,采购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方案的商议情况以及采购领导小组的讨论审定情况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遇有重大事项时,采购人必须及时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必要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按年编写序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总局协议供货的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网上采购。因项目具体需求和实际条件等因素无法实行网上采购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按规定程序实施。暂时无法通过网上采购的情形有:
(1)经总局批准或授权,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的;
(2)因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型号及同等服务的货物的价格,而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
(3)为满足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在总局授权范围内,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标准配置的技术规格进行调整,且无法通过网上采购的;
(4)实行二次竞标的采购项目;
(5)其他无法通过网上采购的情形。
第十七条 网上采购执行程序:
(一)浏览采购目录。采购人在“采购管理”--“浏览采购目录”模块,了解所需产品所在目录,包括浏览协议采购目录中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等。
(二)创建并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登录总局协议供货系统,在“采购管理”--“创建采购项目”模块,输入采购项目具体内容,核实确认后予以发布。
“项目名称”应尽量内容完整,包括采购单位全称、项目类别、品种及采购编号等内容,以便采购项目的查询和统计。
(三)实施采购。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方案在“实施采购”模块中进行操作。
1、 直接办理采购的项目,选择“自行采购”按钮,选择“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并填写“采购数量”和选择“协议供货商”,保存并完成采购。
产品成交价格由采购人与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事先商谈确定。确定方式可参照询价程序由协议供货商按规定格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