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和审核本单位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确定采购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按照合同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五)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六)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事宜;
(七)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八)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及时准确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规定,建立起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中标供应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采购项目标的的生产制造厂商或生产制造厂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代理商投标资格需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核准。
本规程所称“协议供货商”是指各类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能力的代理商或分销商。
本规程所称“成交供应商”是指采购人实施各类协议供货时,按照规定程序所确定的项目实际成交人(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协议供货,发挥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级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各类协议供货的竞价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八条 发生采购需求时,需求单位(部门)应及时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批件附后递交采购部门审核。采购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进入采购程序。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预算或按规定履行了追加调整手续的项目,无预算或无相关追加手续的项目,不得采购。
第九条 立项申请内容包括业务需求、技术规格、售后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规则,编写采购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