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21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依规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各类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对当期协议供货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如批量集中采购试点等,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对无法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项目,可按文件规定或经上级部门授权后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采购。
第四条 各级采购人按照规定执行各类协议供货的,应切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