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管理职责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的争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联合执法发生的争议;
(五)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的争议;
(六)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