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将“四个能力”建设作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制定细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管理,等级、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价等内容,建立健全指导、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行业达标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2010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积极部署及抓好工作落实,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各职能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中;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配齐1至2名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确保各社区、各行政村火灾抗御能力明显增强。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民政、农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社区、村委会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轮流值班制度,全面落实弱势群体“一对一”帮扶措施,实行每日定期看管制度,有效降低弱势群体火灾伤亡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要组织本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火灾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快城镇专职(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确保重点镇全部建成专兼职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形成城乡消防力量的全覆盖。公安机关要依托农村、社区现有治安巡防队伍,将消防安全纳入治安巡防内容,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承担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要积极拓展保安服务职能,加强消防业务培训,赋予消防安保职责。
(四)增强火灾事故防控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四个水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