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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规划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 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第五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美化城市景观,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5.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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