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材〔2010〕634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发展,现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健全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制度。本市行政区内民用建筑产权人、供热单位、能源合同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租赁人等法人单位使用建筑的实际运行能耗低于本市民用建筑用能指标或定额时,其节约的能耗折算成碳当量可进行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应办理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未办理注册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工作。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在实行交易前应持下列文件到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9号政协大厦806室)办理注册:
  (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与建筑产权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与建筑产权人签署的关于建筑能效交易收益的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该表格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www.tjcac.gov.cn)或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网站下载(http://www.chinatcx.com.cn);
  (四)建筑竣工图纸,包括新建或改造后的建筑部分、电气部分及采暖、通风和空调部分;
  (五)近两年内的建筑用能情况报告(见附件2)。
  第五条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法人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予以注册主体资格。专家论证费由注册法人单位支付。
  第六条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在取得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后,应委托经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核证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并由核证机构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民用建筑能效核证机构应真实、公正地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并依法对其核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持减排量核证报告,到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民用建筑减排量签发手续。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减排量证书,作为本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合法凭证。
  第八条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应持减排量证书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进行编码登记并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由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理民用建筑能效交易资料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