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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临汾市、县(市、区)煤炭交易受理大厅统计的运量数据核查煤炭企业税费缴纳情况,定期向涉煤县(市、区)税务机关做出相关税费的指导性意见;国税局开具《完税证明》或《煤炭企业纳税申报证明》,地税局开具《完税费证明》及明细票据;根据需要抽调专业人员充实驻矿监管队伍。
  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当地煤运部门下设的煤炭交易大厅、煤焦营业站设立税费收缴窗口,实行查补征收或委托代征管理,防止税费流失。
  (五)市煤炭运销联合稽查队重点从源头对煤炭生产、煤炭交易、物流配送等工作进行稽查,加强对企业和煤焦营业站、铁路发煤站的稽查;负责查处无票运输、压价销售、超限超载、计量舞弊、申报不实、合同违约及其它扰乱煤炭交易、物流秩序的行为。
  (六)市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对全市煤炭运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涉及煤炭运销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煤炭运销管理
  (一)在市政府和市领导组的领导下,依托临汾煤运有限公司市、县(市、区)煤炭交易大厅,发挥汇集信息、促进交易、调节价格、规避风险和延伸服务的功能,增设煤炭生产单位销售服务窗口;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政策法规联合办公,依据生产企业煤炭实际经销量,足额征收税费;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二)参与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主体企业生产的煤炭,仍按临政发〔2005〕19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煤炭统一经销政策。煤炭生产企业、用户企业须先在市、县(市、区)煤炭交易大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用户企业持煤炭购销合同与煤炭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副本报市领导组备案。煤炭物流公司就近协调落实运力,实现合理运输。
  (三)市煤炭交易大厅每周将煤炭运量、流向、煤种、生产矿井汇总,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于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煤炭统计运量,分发至各煤炭生产税费收缴部门。市领导组办公室在每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全市煤炭运销协调会,通报上季度内矿井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运输数量,核实申报情况。
  五、规范煤炭营运秩序
  鼓励临汾煤运有限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组建联盟车队,充分发挥公路煤焦营业站经销管理、查验堵漏、公正计量职能和运力调度协调作用,维护区域煤炭运销秩序,确保煤炭运销健康发展。
  规范煤炭营运秩序,对拉运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煤炭车辆,公路煤焦营业站及市煤炭联合稽查队逐车造册登记,按月上报市煤炭经营管理领导组,领导组安排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倒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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