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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防止税费流失,规范全市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秩序,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2005〕1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煤炭产运销集约化、规模化,维护正常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秩序。
  (二)建立全市煤炭经营管理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完善煤炭经营源头监管体系。服务煤炭生产企业、服务用户,发挥我市优势煤种效益,提升全市煤炭行业整体实力。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简称临汾煤运有限公司)组建专业煤炭物流企业,构建与我市煤炭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煤炭物流服务体系。
  (四)联合驻矿(厂)监督,堵塞税费流失。市县两级国税、地税、煤炭和临汾煤运有限公司按照各自分工,对所有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省内焦煤、同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集团和山西煤运集团、煤炭进出口公司、中煤集团在我市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企业主体)煤炭产品的销售实行联合监管,采取驻矿(厂)的形式源头现场监管。
  (五)抽调市相关部门、组成临汾市煤炭运销联合稽查队,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全市煤炭经营管理领导组。
  组 长:徐树荣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白建荣 (副市长)
  成 员:石雪爱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王 超 (市经信委主任)
  牛立东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华志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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