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自治区增补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自治区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的措施,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区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的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保证基本药物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自治区生产的基本药物及增补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合理安排对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抽检。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并逐步覆盖到配送和使用环节。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体系,完善盟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全区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2.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各盟市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合理的补偿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试点地区给予奖励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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