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4.4应急监测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给予支持。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应急响应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在10天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15天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5 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广大民众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听从政府统一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听到谣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2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