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中“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中“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4.1.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1.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