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对于当事人拒不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机关可按其拥有多个户口的先后顺序,保留最早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二)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 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所属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登记,同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2. 对于公民因户口底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或人口信息系统更换、人口信息库内人口数据丢失造成的无户口情况,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本人申请和本人提供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报所属旗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基层基础(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录。
  3. 对于公民因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本人未在其他地方办理落户的,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内公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恢复其原籍户口。
  4. 对于公民持有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明而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论迁移证明过期时间长短,只要本人申请,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其户口。
  5. 对于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经本人申请,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按原证件内容及时予以补发。
  6. 对于因收养人无法按规定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导致被收养人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的,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三)妥善处理人户分离问题
  公安派出所要对行政区域区内的人户分离(空挂户口)问题逐户核对清楚,区别情况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对公民的第二住址进行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
  1. 属于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地工作生活、户口尚未迁走的,要尽快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动员其将户口迁往现住地。
  2. 对于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住址已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城镇)的其他住所居住的,要加强与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的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所涉及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
  3. 对于城市(城镇)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小区,应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加快门楼牌的编制工作,按照区域划分或就近便利的原则落实户口管理责任,尽快解决落户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