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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0〕17号 2010年7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10年是全面完成中央提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年目标任务的最后一年,时间紧迫,形势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列入专项规划的13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决定大幅度增加投入,确保用3年时间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按照中央的要求,2008年水利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也签订了责任状,将这项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完成的政治责任。截至目前,全区134座病险水库虽已全部开工建设,但各地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建设进度滞后,个别项目进展十分迟缓,严重影响到全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在距中央要求的完成期限不足半年的时间,考虑冬季气候原因,有效施工期仅为4个多月,形势不容乐观,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全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二、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在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盟市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盟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责任人,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相关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同时,必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进行管理,确保3年内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责任真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保持责任人的相对固定,出现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及时上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管理和安全问题突出的及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三、尽快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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