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完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都要建立“一岗双责”制度。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内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切实加大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高危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安全生产高素质人才。通过落实各项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并将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重要指标之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对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盟市、旗县(市区),发生责任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取消年终考核奖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企业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对于发生特大事故的盟市、发生重大事故的旗县、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和企业,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于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