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
(内党发〔2010〕8号 2010年6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势头。但是必须看到,随着工业经济快速发展,高危行业、企业逐年增多,风险逐渐加大,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一个事故易发的高风险期,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多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单位对安全生产抓得不够坚决、不够细致,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完善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就是要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管作用,定期与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题会议、联合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协调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强化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对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党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形成工作常态机制。各级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各级党委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要坚决消除“安全生产工作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真正将其当做自己的份内工作。各级党委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地区,党委一把手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