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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灾后重建各类项目应当依法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实行集中统一招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关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按省监察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青监〔2010〕12号)组织实施。
  (四)加强施工许可证管理
  根据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提供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灾后重建项目应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决算备案制度。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和不履行合同的监管,严肃查处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条款、拖欠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六)严格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重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并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七)严格建筑节能监管
  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对于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一)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包括抗震加固与拆除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纳入监督范围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并由项目业主会同当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查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情况。
  充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受灾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监管力量不足的灾区,可商省、州(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合进行监督。省、州(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给予支持。
  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采取巡查、抽查及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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