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节能改造要与小区综合改造结合起来。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将基础设施、居住环境等一并进行综合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将小区道路改造、庭院绿化、屋顶“平改坡”、临街建筑外墙美化相结合,增加自行车棚与汽车停放场地,增加雨水收集、照明消防设施,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五、制订完善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全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改造计划,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要求,在全省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各州、(地、市)政府要对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和采暖供热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组织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等评估,并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以及内部供热设施运行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
六、创新完善建筑节能改造投融资机制
节能改造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筹措。各级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发挥各级财政引导和调控作用,建立以奖代补制度,鼓励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统筹考虑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居民等各相关主体在节能改造中的责、权、利,优化选择节能改造融资模式。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省建设、财政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奖励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和成功经验,提高全社会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改造工作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