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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二)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积极促进省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加大对灾后重建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将募集资金用于灾区建设。对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实行激励政策,按照青政〔201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债券融资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所筹资金重点用于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对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所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大力支持金融创新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扩大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支持灾区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灾后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七、创新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保险支持灾后重建力度
  (一)推动服务创新工作。加快恢复灾区保险经营网点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在灾区新设经营网点。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灾区实际,强化服务职能,简化理赔程序,丰富服务内容,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提供高效、优质的理赔服务。
  (二)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研发并推出适合灾后重建的保险品种,积极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保险以及建筑工人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服务,并给予费率优惠。继续扩大灾区种养业保险范围。积极开发针对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残疾人、鳏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发专门的教育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积极试点为灾区低收入农牧民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三)创新引导保险资金的灾区投放。各保险机构要加大与总部的沟通,加强保险资金的投资引导工作,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灾区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玉树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四)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对灾区新设保险机构,根据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
  八、大力支持民生工程,加快灾后重建步伐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民生工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创投基金,为玉树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大力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住房、旅游、零售、餐饮、宾馆、农畜产品加工、民间手工艺加工、中藏药种植、牛羊养殖等产业的投资,提高灾区城镇居民就业水平,带动农牧民增产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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