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缓解灾区融资难问题
(一)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灾区开展业务。支持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工作,为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特别是支持灾区中小企业、“三农”事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灾区支农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贷款实际要求,适时追加安排支农信用担保资金,以确保农牧户贷款需求。
(二)加快灾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合和新设工作。对灾区现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资源整合,促进其尽快做大做强。大力鼓励在灾区新设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此外,由省里统一协调,运用部分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积极组建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积极鼓励和扶持灾区创业活动,通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鼓励灾区有创业需求的城镇企业下岗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灾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贷款,可免于反担保,贷款期内给予全额的财政贴息支持。
对在灾区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对在灾后重建中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部门对其担保业绩落实奖励和风险补偿时,按业绩的150%标准执行。
对灾区新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补贴。
五、加速灾区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拓宽贷款服务范围
(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灾区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手段,支持灾区重建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委托代理模式,支持为灾区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值服务、特色服务。
(二)鼓励在灾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在灾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覆盖面,发挥在玉树灾区重建中的作用。
(三)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对服务灾区“三农”事业和中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予以返还。
在灾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
六、加大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一)支持灾区企业及相关企业上市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和相关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积极有效地用好“绿色通道”,鼓励、引导、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相关企业分别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