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鼓励金融机构新设经营网点。对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按其设立规模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贴;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给予5%的补贴;自开业3年内,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参照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四)强化政策引导与扶持。为扶持灾区金融机构,免征灾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为促进向灾区捐赠财产,免征财产(物品)捐赠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5年内按3%的税率征收金融业营业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运用差别化金融政策,强化灾区信贷引导
(一)积极落实差别化金融政策。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国家支持青海发展的各种差别化金融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争取信贷规模,满足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恢复重建的信贷需求。要进一步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增加灾区贷款额度,实行优惠利率,延长贷款期限。
(二)积极推进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牧户、助学等“四小贷款”,不断满足灾区群众个性化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以汽车、草场、牛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抵押贷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服务业和特色养殖业予以重点扶持。推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支持农牧民从事汽车运输、家庭纺织、藏饰品加工等劳动生产活动,解决农牧民灾后的生计问题。
(三)全面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结合灾区实际,开启支持灾后重建授信“绿色通道”,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缩短授信审批环节,提高审贷效率,确保信贷资金早投入、早使用、早见效。对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可按照“一次核定、周转使用、余额控制、到期收回”方式,进行即时发放。国土、司法、城建等相关部门要对以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提供便捷服务,合理减免土地评估费、公证费、他项权证登记费等费用。对于灾前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
关于全力做好玉树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10〕121号)要求,做好政策落实。对由于地震造成的完全丧失偿债能力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按照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依据财政部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