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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
(青政〔2010〕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加强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工作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金融推动灾后重建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重视玉树灾后重建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为玉树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到位服务、超前服务和创新服务,为灾区基础设施、灾区住房重建、公共服务设施、产业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支持,为全面完成玉树灾后重建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通过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工作,把玉树打造成高原生态型商贸旅游城市、三江源地区中心城市、青海藏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先行地区。
  二、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发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特殊作用
  (一)建立健全灾区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能力,积极构建以政策性银行为重点,青海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基础,各商业银行为支撑的信贷支持体系,积极发挥证券、期货、保险及创新类金融机构的促进作用,通过有效发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特殊作用,完善与玉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快灾区金融经营机构的建设。尽快恢复灾区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网点,发挥灾区金融服务功能,加快金融服务盲区的市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灾区新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支持在灾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覆盖州、县和乡(镇)的功能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点,实现全州各项存款、贷款、保费收入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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