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晋级具体方法
(一)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为城市新区。到2012年年底,凡符合下列1、2两项条件或1、3两项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综合考核和省政府批准后可升格为城市新区或享受相应待遇。1.2010年-2012年,投资强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当年新增建成面积、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等5项年度考核指标达到有关要求。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已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到2012年年底,按照发展目标的要求,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3.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未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并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
(二)专业园区考核晋级为产业集聚区。到2012年年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园区,经综合考核和省政府批准后可升格为产业集聚区或享受相应待遇。1.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已经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按照发展目标的要求,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未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并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
(三)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考核奖惩。
1.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对2012年年底达到门槛标准且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增长1.3倍以上,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65%以上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对已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若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未能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未能增长50%以上的,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凡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三年累计增长低于60%,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低于30%的,省政府将提出警告。
3.到2012年年底,凡未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要降级摘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