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0〕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为建立完善综合考核、竞赛晋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产业集聚区管理模式,促进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晋级范围
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备案的专业园区。
二、考核晋级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指标。
(一)企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实有人员数。
(三)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四)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指报告期末城市新区所辖区域、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城区、专业园区所在镇的常住城镇人口数。
根据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产业特点和发展实际,依据3项指标统计数据进行考核,即从(一)、(二)项指标中选取一项,与(三)、(四)项指标一并进行考核。
三、考核晋级标准
(一)门槛标准。到2012年年底,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应达到以下标准:
(二)发展目标。1.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凡已达到门槛标准及以上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2.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凡未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12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等三项指标必须达到门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