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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商建字〔2010〕366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经信、物价、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建发〔2010〕2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要规范运作并切实加强备案销售网点监管
  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履行中标承诺和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进销管理、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及时配送家电下乡产品并做好销售和售后服务,严禁出现更换中标产品型号、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等行为。
  中标流通企业要围绕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等,制定培训手册,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培训;要定期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每季度开始月份的10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备案。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中标流通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督导和检查力度
  销售网点必须在经当地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非备案网点不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要进行100%检查。县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省、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进行重点抽查。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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