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综发[2010]43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按财综[2010]39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除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外,全省其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变更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等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1号)执行。
三、在国家核定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出台前,我省的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标准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