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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


  10、《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1、《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12、《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3、《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14、《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15、《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16、《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17、《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8、《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19、《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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