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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
(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统一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名称,决定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法规名称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1、《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5、《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6、《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7、《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8、《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9、《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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