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
(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统一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名称,决定对《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法规名称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1、《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3、《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改为《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5、《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修改为《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6、《
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
价格管理条例》;
7、《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8、《
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9、《
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