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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鼓励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鼓励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鼓励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

  为充分发挥金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鼓励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建立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激励机制。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增存款的投放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风险可控。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增加县域信贷投放的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四)管理到位。规范奖励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强化监督,确保政策实效。

  二、主要措施

  (一)县域内金融机构年度涉农贷款同比增长的,按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等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二)对当年新增存贷比达到75%的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县域分支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对新增县域贷款超过新增存款75%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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