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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第
五十条
2、《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
三十三条
3、《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第
三十九条
4、《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
三十九条
5、《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
二十一条
6、《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
三十五条
7、《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第
五十条
8、《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第
十五条
四、
将下列法规中“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构成犯罪的”:
1、《
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
2、《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
三十六条
、第
三十七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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