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辽宁省反窃电条例
》第
二十三条
2、《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
二十八条
3、《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第
四十六条
4、《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二条
5、《
辽宁省信访条例
》第
三十五条
6、《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
二十八条
7、《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七条
8、《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第
二十八条
(二)将《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
二十五条
中的“《
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修改为“《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
三、
删去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