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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2、将《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删去。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将该条的第四项删去。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将该条中引用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中的“触犯刑律的”修改为“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面交易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协助下,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管理。”
  13、将《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删去。
  14、将《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删去。
  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政府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将该条中引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奖励条例》”修改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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