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财务决算,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造成工程投资超概(预)算;违反有关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物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4. 违反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事项,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流失;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5. 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6. 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
7. 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且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8. 其他违法财经法纪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审计问责的程序。
1. 被审计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纪情形、需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问责的建议。对存在问责情形的有关审计情况,审计部门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政府行政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执行。
3. 实施问责后,问责对象及相关责任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审计人发〔2009〕205号)精神,调进审计机关的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除此之外,调入或通过其他渠道安置人员进入审计机关,须报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批准。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吸收专门人才到审计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