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半年预算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以及批复决算的参考依据。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5. 地税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审计部门。
6. 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对历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社会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制度建设。
省审计厅要研究制定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审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指南,指导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使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建立审计行政问责机制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在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后,本级政府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问责的主要情形。
1. 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该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部门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专项支出项目的结余资金,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或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骗取、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办理决算时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
2. 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改变财政收入项目或改变财政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停征、缓征、减征、免征财政收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收入票据;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财政收入;不按时、足额上缴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