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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机制。

  1. 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全部对外公告。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同时,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凡是进行公告的审计项目,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均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对外公告。

  2010年起,向全社会公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和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结果;2011年起,向社会公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2012年起,所有纳入审计结果公开的审计项目都应向社会公告。

  2. 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3. 审计结果公开的形式。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来选取结果公开的方式,主要通过网络、书面公告、主流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其所反映的内容。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和审计宣传工作。

  4. 进一步健全审计网站建设。各级审计机关信息公开网站要增设“审计结果公开”栏目,集中发布相关信息,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结果利用机制。

  1. 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将整改结果存入被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存入领导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和程序提出问责建议。对审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办结果。

  2. 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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