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审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计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察、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通报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每年10月份,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计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工作打算等。每年11月份,审计机关要汇总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和发出移送处理书后,要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整改信息。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点督办事项,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对整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上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