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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1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2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1、《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

  2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对下列法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统一修改为“六十日”

  23、《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4、《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6、《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十八条

  27、《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2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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