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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19、《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
十三条
20、《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十一条
、第
十二条
、第
四十二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1、《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
十七条
22、《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
二十三条
(三)对下列法规按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统一修改为“六十日”
23、《
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第
二十一条
24、《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
六十条
25、《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
四十四条
26、《
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
四十八条
27、《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
五十九条
28、《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条
29、《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
四十七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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